隔震层以上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多层结构,水平地震作用沿高度可按重力荷载代表值分布。
2.隔震后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5.1.4、第5.1.5条确定。其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大值可按下列式计算:αmaxl=βαmax∕Ψ
3.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非隔震结构在6度设防时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进行抗震验算;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对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小地震剪力系数的规定。
4.9度时和8度且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3时,隔震层以上的结构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隔震层以上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时,各楼层可视为质点,并按本规范式(5.3.1-2)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沿高度的分布。
重庆隔震支座的水平剪力应根据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按各隔震支座的水平等效刚度分配;当按扭转偶联计算时,尚应计入隔震层的扭转刚度。
隔震支座对应于罕遇地震水平剪力的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列要求:ui ≤ [ui] (12.2.6-1) ui = ηiuc (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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