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震层的大渡口橡胶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渡口隔震支座在表12.2.3所列的压应力下的极限水平变位,应大于其有效直径的0.55倍和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3倍二者的较大值。
2.在经历相应设计基准期的耐久试验后,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超过初期值的±20%;徐变量不超过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的5%。
隔震结构的隔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震结构应采用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下列措施:
1)上部结构的周边应设置竖向隔离缝,缝宽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对两相邻隔震结构,其缝宽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于400mm。
2)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水平隔离缝,缝高可取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当设置水平隔离缝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垫层。
3)穿越隔震层的门廊、楼梯、电梯、车道等部位,应防止可能的碰撞。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可适当降低本规范有关章节对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此时,对砌体结构,可按本规范附录L采取控制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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